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鉴定报告与法律风险(2)

常见问题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鉴定报告与法律风险(2)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宏瑞公司、赫鸿宾、张治奎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被告宏瑞公司、赫鸿宾、张治奎在《河北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9510,又三被告负担6520元,技术鉴定费1.7万元,由三被告负担。

  本网解读:

  “鉴定报告”在技术秘密认定的过程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案中,鉴定专家就诉争的相关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的检验标准是——该技术是否通过资料公开或使用公开,为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为依据,若已公开或容易获得,则不可认定为非公知技术。也即,作为非公知技术所寄托的技术载体,应当具有非公知性。而根据案情介绍可知,原告就技术的保密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制定并实施了技术保密制度,还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该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以及价值性,综合而言,该技术符合商业技术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另外,鉴定报告中的比对部分,直接说明了原被告产品间存在实质相同。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基本相同的定义也即两款产品就技术指向层面应是实质一致的。而被告主张的从公开渠道取得或自主研发,是无依据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对此,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权利,依法有据。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一贯做法是在仅有原告单证且被告未予认可加之被告的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将参照被告侵权的事件和范围、侵权的手段和情节、经营状况、主观过错程序和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