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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鉴定报告主体的趋利避害关系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鉴定报告主体的趋利避害关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 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1)高终字第10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02月09日

  【上 诉 人】江分彦、北京大泽饲料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贾林青

  裁判规则:

  即便相关技术秘密所指向的载体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但并不表明所涉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基本案情:

  从1988年起,农机研究院在借鉴国外技术的基础上,拟对饲料膨化机的国产化课题进行研制工作。之后,农机研究院投入几十万元资金及科研人员,并由其下属单位农机研究院畜禽所与梁继先(案外人)共同对P1000S型膨化机进行了研制和开发,使该类型的膨化机具备了不同于国外产品的独有特征,并先后经过了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定和科技成果鉴定。1995年-1997年,农机研究院先后生产、销售了11台P1000S型膨化机,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此外,农机研究院对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保密措施,防止P1000S型膨化机核心技术外泄。1998年03月,农机研究院畜禽所与梁继先通过协议,约定P1000S型膨化机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农机研究院畜禽所所有。

  江分彦于1985年09月调入农机研究院,曾担任农机研究院畜禽所工程部主任职务,参与了P1000S型膨化机技术的研制工作。贾林青与1996年12月调入农机研究院畜禽所,单位参与P1000S型膨化机技术的研制工作。1997年05月,江分彦、贾林青与他人共同成立了大泽公司。同年08月,大泽公司生产出EX135-4S型湿法膨化机,至1999年01月,共销售13台。对于销售利润,大泽公司称,每台膨化机的销售利润不等,但未提供具体利润数额。

  农机研究院就P1000S型膨化机的研发、改制,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构思,而被告均无法以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技术改进为公众所知悉,亦给农机研究院带来了相关经济效益,并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而大泽公司生产的EX135-4S型湿法膨化机经专业部门比对鉴定,与P1000S型膨化机实质相同。

  争议要点:

  一、争议的技术秘密信息是否存在非公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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