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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程序的鉴定在软件纠纷中起到至关作用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软件著作权_源程序的鉴定在软件纠纷中起到至关作用
 
【基本案情】

青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青某为公司开发相关产品,公司按月支付相关报酬,后青某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并带走了其开发的相关产品的源代码。双方就源代码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遂至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相关产品的版权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应支付青某某欠付工资。青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双方上诉请求:

  青某上诉请求:一、公司支付2013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31日拖欠的工资117元;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拖欠的工资2975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元;青某无须向公司归还DVI、VGA光端机的源代码及原理图;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见上诉状。

  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青某办理工作交接,将DVI光端机、VGA光端机、HDMI光端机,3款产品源代码及原理图,及DVI-I光端机原理图交给公司;二、判令青某支付公司造成的损失6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一、青某所主张的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工资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

  二、VGA、DVI、HDMI、DVI-I四款光端机的源代码及原理图是否应当返还公司?

  工资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

  青某在法庭上表示,公司从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存在多次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如时发放工资,且未给出任何正当理由。青某陈述,双方约定的产品提成是在每月末计算并发放,无论单位是否销售和回款,单位都应及时足额支付青某当月的所得提成。但是在2014年12月之前,单位从未按此条款执行过,未按时发放过产品提成。

  青某陈述,曾在2014年12月和公司高层谈话,双方重新约定按周支付提成,公司当即承诺不再违反约定,但后来公司依然未能履行。青某认为,公司在重新制定规则后仍不履行属于主观故意。

  公司方认为,青某的工资、提成公司均已足额发放,且是一起发放的。并且称青某主动要求离职,并且青某的擅自离职带来的产品积压等问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源代码及原理图属于谁?

  原、被告双方在其劳动合同第24条规定了“青某工作期间研发的产品,版权归华创公司所有,如果华创视通公司未能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青某工资或产品提成,则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归青某所有”,针对此条款,双方均有争议。

  青某表示,其个人仅掌握VGA、DVI的源代码和原理图,而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青某掌握HDMI、DVI-I的源代码和原理图。

  关于VGA、DVI归属问题,青某认为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第23条第10款、第24条执行。单位出现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和提成的情况,知识产权应当归劳动者所有。这也符合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产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既然签署了约定,就要遵从。

  青某认为,公司并没有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提成,所以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归青某所有。同时青某认为,虽然双方在书面上是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在合同中也可以看出,源代码和许可证密不可分,“如果交出了源代码,那么根据源代码享受提成的权利就消失了。”青某如是表示。
  对于源代码的归属,公司方认为已足额发放了青某的工资、提成,所以源代码及原理图的归属权应该属于公司。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评析】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案件中,需要对争讼的客体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各争讼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性、或者表达形式存在实质相似性及相似的程度,从技术角度给司法部门为解决侵权纠纷,提供有力的支持。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因此,在技术鉴定中,对程序和文档两方面的鉴定,具有同时重要的意义。但是,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性较强的工具,人们对软件的使用有别于传统作品的阅读和欣赏,而是着重于使用隐含在其中的功能。程序是盛载软件功能的主要载体。源程序(source program)通常是由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而成的能够被计算机识别、对人来说又具有一定可读性的指令序列,它能够较为直观地展示出开发者的个性,所以在软件侵权纠纷的技术鉴定中,程序一特别源程序就成了鉴定工作中的主要鉴定物。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一般经历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写源程序、转换成目标程序等主要阶段。源程序是开发者针对特定的目标、综合考虑各种硬件条件及制约因素后,运用自己的智慧所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源程序具有作品的一般属性,是“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源程序有着可供开发者展示独创性的空间,只要是独创而不是抄袭的,必定能够反映出作者的某些特征,留下一些独有的痕迹。有人曾做过这样的试验:在接受试验的开发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针对一个已有的软件,要求在很强制约条件的环境里,使用相同的开发工具,另行开发一个实现同样功能的软件。试验过程中,一切纯技术性的指标要求均经过严格审查把关,然后通过第三人传递给开发者。尽管客观限制条件很多,受试人员经过努力,最终开发完成了一个与原有程序互相独立、并且不相同的程序。尽管上述程序不大,但足以显示出开发者不同的个性特征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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