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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 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第一版《软件条例》的发布

       在20 世纪70 年代到80 年代中期,日本曾经有过保护程序两种方案的激烈争论。一种是日本通产省根据程序的特点单独立法保护的方案,另一种是日本文部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方案。后一种方案与美国当时已经采取的软件保护立法模式一致。在美国施加强大压力之后,日本国会于1985 年通过立法,决定采用后一种方案。美国当时对日本的国内立法尚且如此干涉,此后对中国的软件保护立法施加影响,就毫不奇怪了。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有着美国施加影响的明显痕迹。在1989 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在1990 年9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著作权法第一版中,软件被列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于对软件可以采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合同法等多种法律从不同角度进行保护,所以,专门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名称准确说来应该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 二) 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发布

       在第一版《软件条例》中,尽管有不少条款明显来源于美国版权法,但至少有两方面的规定仍然是美国方面不满意的。其一,是规定“在本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
       其二,是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 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展25 年。美国方面要求一次给足50 年保护期。

       ( 三) 中美谅解备忘录关于最终用户使用

       未经授权软件问题的规定中国在1991 年著作权法实施前,对国外软件的大规模无偿的商业性使用很普遍。

       ( 四) 中美双方的换函和中国政府《行动计划》的制定

       在1994 年开始的又一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向中国进一步施加压力。在这次谈判中, 1992 年中美谅解备忘录中埋下的追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法律责任的“伏笔”开始起作用。

       (五) 国家版权局1995 年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转发通知

       1999 年2 月24 日,在中国加快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美国进行双边谈判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可见, 20 世纪90 年代的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基本上是向国外学习同时又不断受到外来压力的过程。

      ( 六) 1999 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

      1999 年5 月,在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后不久,微软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办公电脑中使用未经授权软件一案由传媒曝光。该案当时引起了中国传媒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从1999 年8 月至12 月在中国知识产权界引发了一场论战。

      (七) 第二版《软件条例》发布时的又一轮论战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1999 年的上述论战引发了各界对知识产权的深入思考。此后,中国领导人提出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论断; 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倡导: “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的调整。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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