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软件和程序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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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著作权法体系来保护软件和程序,是有其原因的。版权法既有较为明确完善的立法,也有十分丰富的司法活动。保护的范围也很广泛,从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到源程序、目标程序以及软件和固件(firm ware),都可以受到保护。且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四、五十个国家采用版权法来保护软件和程序,我国也采用这种方式,便于得到世界范围的响应,也有利于国际间的文化、技术交流和经济来往。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
(1)从立法角度看,以版权保护软件和程序的确比较方便。因为大多数建立软件产业的国家都已存在原有的版权法,在原有的版权法中加入一个受保护的客体,比另立一部新法要省事得多。
(2)从获得保护的方便程度来看,版权是最容易获得的。有的国家没有形式方面的要求,即使有,手续也比较简便,一般不需支付费用或有的只要支付很少的费用。在版权持续期间,不用缴纳维持费,也不会丧失。
(3)版权对软件的要求较低。只要求软件具有独创性,无须具有首创性或创造性。这样就可使独立开发出来的软件基本上都能受到保护,不会造成开发费用的意外损失和浪费,对某一个单位来讲,这种方式用来保护开发相似率较高的软件是很合适的。
(4)从版权保护的内容来看,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expression of ideas), 而不保护思想(或译为创意,idea)本身。这样就可以不授予“思想”本身以垄断权,既鼓励软件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又使公众不受原“思想”的禁锢,并可以从已有的成果中吸取营养,创造更新的作品。
(5)软件开发者最需要的就是禁止非法使用程序,而著作权法具有禁止他人非法复制著作权作品的作用。从这一点上,著作权法非常适用于软件。
(6)从国际保护的角度看,以版权法保护软件和程序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生效。因为对软件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不一致,近期要签定一个软件专门条约尚有困难,而目前有版权法的国家中已有100 多个国家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如果这些国家都采用版权法来保护软件和程序,那么, 就不必费心再去签定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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