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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私服和外挂在法律上的界定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2003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而该通知对私服和外挂一起进行了界定,并没有从法律上将二者界线划清。事实上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二、案情简介

       2004年初,身为RX软件公司副总裁的谈某辞去工作,与妻子刘某、大学同学沈某开始设计网络游戏外挂并很快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层序的源代码,并对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和替换,三人共同运营针对《传奇3G》网络游戏开发的外挂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销售了“自主研发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超人传奇三外挂”等计算机软件。从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他们在海淀、昌平等去银行设立了名为“小辛”的账户,经查证,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817187.5元。2006年5月24日,网络游戏外挂制作者谭某某、沈某、刘某三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3、被告人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国内外挂第一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借助该案,和大家探讨下外挂和私服在法律上的界定。


       2003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通知》,《通知》认为,“网络游戏私服外挂”是指未经许可和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塑胶,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以上是官方给出的定义,但有多处值得商榷。首先,该定义将私服和外挂在一起进行界定,没法从法律上将两者界限划清,太笼统,在现实中不容易操作,事实上私服和外挂有很大的差别。私服,是指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以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盗版行为,直接分流网游运营商的利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与外挂在技术特征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其次将私自制作游戏充值卡的行为杂糅在外挂的定义中,而私自制作游戏充值卡的行为与外挂、私服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其应归入侵犯商业秘密或网络黑客等行为的范畴中。

      律师邱戈龙、陈键城 认为,外挂是独立于主程序外的实现某种功能的模块。在现实生活中,外挂一般与网络游戏有关,网络游戏的外挂式指由第三方,即网络游戏公司和玩家以外的人提供的,妨碍游戏公平性或直接攻击游戏本身的程序,或者叫网络游戏的作弊程序。玩家在使用网络游戏过程中,为了提升自己的级别需要不停地进行联网参与游戏,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些人图方便,就利用软件程序达到玩家不需要进行操作就可以自动升级的目的,这就是外挂。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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