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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软件著作权保护之权属证明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深圳软件著作权保护律师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起诉称被告侵犯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首先要证明其为涉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人,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那么法律认可的证明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有哪些呢?

   【基本案情】
    原告KN为EDIUS软件著作权人。近期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其非线性编辑产品中使用的“创新DXP”软件是擅自修改、伪装了EDIUS软件界面,删除其中的原告身份标识,加入两被告的产品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软件是原告开发,以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被告JH公司和CX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EDIUS软件著作权。被告具有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享有独立著作权的软件,没有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故意。

    【法院裁判结果】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公司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

      针对该核心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保护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郑志祥的认为:软件著作权权属证据,这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此类证据,是不能立案的,或者此类证据不足,被告会以此为由抗辩主体不适格,从根本上推翻原告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类证据主要有:(1)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此证书属于经过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力较高;(2)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的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在这里源程序是必须的,因为软件一般是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发行的,而源程序是不会公开披露的,只有目标程序一般不能证明权利归属。

因此,我们但我们的著作权遭受到侵犯,我们想要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那么我们必须有一定的权利基础,著作权的权利基础就是权属证明,维权者必须证明该软件属于自己研发的,才能提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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