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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软件著作权保护之修改权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软件著作权保护是为了保护著作权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将他人作品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人主观过错明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广东HY软件有限公司是“HY医院信息系统(HIS ) V1.0”[简称:HS-HIS]的软件著作权人。广东YD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HY医院信息系统(HIS ) V1.0”的基础上,修改该软件而制作“YD医院信息系统V2。O”[简称:YDHIS],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广东YD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YD公司与案外人惠州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惠州市妇幼保健院向YD公司购买“YD医院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包括网络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合计9万元。HY公司认为YD公司盗用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经法院审查认定YD公司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H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增加赔偿数额。

    【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若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保护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邱戈龙认为:HY公司是“HY医院信息系统(HIS)V1.0 [简称:HS-HIS]”的软件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经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认为:YD医院信息系统是由HY医院信息系统修改而来,故应认定YD公司登记的YD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系著作权侵权作品。YD公司将他人作品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YD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HY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HY公司就其损失问题未能提交充分的依据。对于YD公司的获利,由于HY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赔偿依据,HY公司认为YD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获利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的依据,法院对该意见予以认可,对YD公司提交的相关的调查证据的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不予采纳。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在HY公司的实际损失与YD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定额赔偿。综合本案HY公司销售给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价格、YD公司侵权性质和情节,一审判决确定YD公司赔偿额20万元偏低,二审法院院予以调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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