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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证据决定胜败,无证据,拿什么保护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情导读:

  加大知产司法保护力度,不仅要在实体上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额,而且要在程序上运用保全等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有效性。

  基本案情:

  原告ADB公司及OTK公司诉称,其享有涉案“Adobe 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Adobe Illustrator专业矢量图绘图工具、Adobe Flash二维动画制作软件、Adobe After Effects ( AE)视频特效合成软件、Adobe Dreamweaver网页编辑器、Autodesk Maya三维动画软件、Autodesk 3ds Max三维动画渲染和制作软件”等7款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被告DFFX(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DFFX(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系列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ADB公司和OTK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上述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裁判结果:

  法院充分考虑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取证难等因素,在权利人提供了初步侵权证据线索的基础上,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并对DFFX(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DFFX(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300台计算机相关软件试用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仅要在实体方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真正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而且要在程序方面积极合法运用证据保全等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本次证据保全在查明当事人申请满足证据保全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通过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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