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本案五名被告擅自离开原告公司,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拒不交还“zfs”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并且恶意删除其工作电脑中的“zfs”游戏软件源代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著作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详情
2004年4月5日,六名被告到原告的游戏开发部门工作,被告L担任该部门的制作人,被告LJ担任主程序,被告TZ担任主美术,被告YL担任美术设计师,被告ZQ担任主企划,被告XK担任企划。原告与六名被告先后签订合同期自2004年4月5日起至2006年4月4日止和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08年4月4日止的员工劳动合同。原告与六名被告分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被告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原告的设备、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原告所有;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被告应当立即归还所掌握或使用的一切属于原告之秘密资料、产品资料及其它财物;被告保证任职期间或离职时绝不私自复制或保留任何资料内容等。
被告L、LJ、TZ、YL、ZQ、XK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开发了“ZFS”游戏软件。2006年3月27日,原告取得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06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L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7月17日,被告LJ、TZ、YL、ZQ、XK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2006年8月4日,被告ZQ在工作时遭到原告离职员工吴某殴打。之后,该五名被告未再到原告处工作。
2006年9月13日,原告向G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LZC)申请仲裁,要求被告LJ、ZQ、XK办理工作交接等。同月20日,原告向LZC申请仲裁,要求被告TZ、YL办理工作交接等。2006年12月15日,LZC以上述五名被告的工作内容存于电脑中,而该电脑处于原告控制之下,存于该电脑中的文件资料已在原告处,另行返还已无必要为由,分别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2007年2月15日,原告再次分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五名被告赔偿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未获受理。原告遂向GD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要求上述五名被告赔偿未办理离职交接所造成的损失,并撤回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五案中要求上述五名被告办理工作交接的请求。
三、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评析
专业处理软件侵权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
原告主张六名被告实施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LJ等五名被告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拒不交还“ZFS”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并恶意删除其工作电脑中的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六名被告利用“木马”程序攻击原告的服务器,删除服务器中的数据。
关于原告与LJ等五名被告因工作交接产生的纠纷,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原告主张LJ等五名被告不履行交接义务,拒不交还“ZFS”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删除其工作电脑中的“ZFS”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以及六名被告利用“木马”程序攻击原告的服务器并删除服务器中的数据,均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原告诉称上述行为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所指的“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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