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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怎么申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很多时候会涉及到鉴定,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基本上都有软件代码鉴定的身影,办案人员很多时候依据鉴定意见来判定案件,但鉴定意见的形成依据以及鉴定理由、鉴定过程,办案人员并不清楚,为查明案件事实,就有必要要求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提出质疑的时候,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的承办人员更应该要求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4)深南法知刑初字第3号案件中,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汪红丽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就提出了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不仅同意了汪红丽律师的申请,还通知了6名鉴定专家出庭作证。虽然这个案件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侦查,自后来的庭审中检察院更换起诉罪名,将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更换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并不影响辩护人提出的鉴定专家出庭作证,且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以下就是汪红丽律师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提出的“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贵院正在审理的XXX、XXX、XXX、XXX等人涉嫌侵犯深圳市艾曼达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糖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曼达公司)与上海巍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岭公司)商业秘密一案【(2014)深南法知刑初字第3号】,因本案关键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侵犯了艾曼达公司与巍岭公司主张的软件著作权,基于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司法鉴定报告的依赖,司法鉴定报告的公证、客观性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申请人依法申请如下专家证人出庭:

  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周峻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50012136018。

  根据公诉可知,指控存在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信电司鉴中心【2014】知鉴字第062-1号、062-2号、062-2号(补)、062-3号、0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该等鉴定存在采用从整体中提取部分,严重脱离整体范围,致使鉴定结论本身存在严重错误,明显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因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保障相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审判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周峻松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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