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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经典案例之一司法鉴定之重要性(4)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鸥莲公司未再提起诉讼。

  办案律师点评:

  一、计算机软件的更新、升级,属于软件作品的修改,软件的更新、升级过程,实质上是软件作品推陈出新的过程,是新作品不断诞生的过程。

  计算机软件属于众多作品形式中的一种,受《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但是,软件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具有不同于诸如书籍、文章等作品的显著特点。我认为,软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最大特点,即在于软件的不断更新与升级,其更新的频率很高、幅度很大。计算机现已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管理、科研等领域,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的逻辑设备,其更新速度远远超过其他技术的更新速度。

  软件的频繁更新,使得一套软件在经历相当的期间之后,与原版软件即已相去甚远,大相径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新作品。如果试图依据在先登记的原始软件来保护更新在后的新版软件,无异于“刻舟求剑”。

  二、鸥莲公司很显然未能充分认识到软件作品的上述特点,更未充分预见到这种特点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从而在诉讼过程中留下致命隐患。

  在中机创杰公司及陈建江接到应诉通知书时,鸥莲公司已申请法院完成了证据保全措施。并且,鸥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达一百多页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主张。鸥莲公司可谓“有备而来”。

  当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双方交换证据时,鸥莲公司理直气壮的向法院确认,其遭遇侵权的的软件是2004年4月29日获得著作权登记的ELDesign1.0。至此,鸥莲公司尚未意识到软件的上述特点,殊不知,鸥莲公司的这一确认行为已铸成大错,无意中形成一个致命的隐患,为中机创杰公司留下绝佳的反击机会。

  三、诉讼是一个有序进行的过程,诉讼各方均应遵守游戏规则。鸥莲公司错误的选择了对其最不利的方案,打出了最差的一张牌,使得形势悄然改变,鸥莲公司由主动变为被动。鸥莲公司试图中途换牌,遽为游戏规则所不许。而中机创杰公司自始至终亮的是同一张牌,只是在等待时机。

  当诉讼进行至软件鉴定阶段时,鸥莲公司向法院提交三个版本的软件:鸥莲公司2004年4月29日登记的ELDesign1.0,ELDesign1.0的2005年升级版,ELDesign1.0的2006年升级版,要求一一进行对比鉴定。作为中机创杰公司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反击时机已到,遂提出异议。

  我认为,鸥莲公司在诉讼请求里列明的被侵权软件是ELDesign1.0,在提交的证据中用于证明其拥有合法权利的2004年4月29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软件也是ELDesign1.0,在证据交换时向法院确认的被侵权软件仍然是ELDesign1.0。因此,可以确定,本案中鸥莲公司诉请保护的软件是ELDesign1.0,而不是其他任何软件作品。ELDesign1.0只能是鸥莲公司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版本,而不是其他任何版本。如果鸥莲公司认为,ELDesign1.0的2005年升级版及2006年升级版与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ELDesign1.0版本相比较,没有实质性的修改,则没有必要使用升级版本进行对比鉴定,并且,使用登记版本进行对比鉴定,正合乎鸥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主张。如果鸥莲公司认为,ELDesign1.0的2005年升级版及2006年升级版与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ELDesign1.0版本相比较,具有实质性的修改,则ELDesign1.0的2005年升级版及2006年升级版属于新的作品,不可以在本案诉讼中进行审理,鸥莲公司应另案提起诉讼。本案诉讼审理的被侵权软件作品是2004年4月29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ELDesig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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