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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为北京市著名的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装修公司,2002年,北京市版权局先后两次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美国 Autodes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和AutoCAD 2000,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之后,北京市版权局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警力配合下,分三路对该公司的9个经营点全面进行了著作权执法检查并做了公证。 2003年,北京市版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27万元人民币的决定。其后美国Autodesk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对Autodesk公司以上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赔偿Autodesk公司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250元。

  二、软件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软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一样有三种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法定赔偿。具体计算也和商标、专利相似,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有更为明确的计算方式。

  关于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这里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在实践中比较好适用。实际上还有更好计算的方式。软件侵权一般最终用户侵权的情形比较多见,从较早以前微软起诉亚都,到后来A装饰公司被国外软件公司起诉,这些案件都是最终用户侵权。最终用户侵权赔偿是很好计算的,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侵权软件,就使被侵权人少卖了几个正版软件,被侵权人损失就好计算了。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是固定的,软件开发完成后,其复制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只要证明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盗版软件就可以了。在A装饰公司的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就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他们使用的软件价格比较高,所以赔偿的数额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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