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的作品中包含着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者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
虽然权利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直接举证责任难度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以上“接触+相似”原则,从侧面证明侵权人有侵犯权利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能,则控告人对侵权人侵害其权利的初步举证责任即完成,此时若被告否认侵权的,则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若其无法证明其未侵害控告人权利,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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