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区分商业秘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2)违法所得应当归单位所有。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什么是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该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很显然,单位犯罪是和个人犯罪相对应的,刑法罪行中,是以个人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因此,某项罪名是否具有单位犯罪形态,必须经法律的明文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见,单位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行为人以单位本身的名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然而事实上,无论是单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个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是通过自然人来实现的,那么,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又该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呢?
根据《解释》对单位对犯罪的定义,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在起诉侵权人的商业秘密罪时,应当注意将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加以区分,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2)违法所得应当归单位所有,而不是归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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