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区分商业秘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区分商业秘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区分商业秘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2)违法所得应当归单位所有。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什么是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该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很显然,单位犯罪是和个人犯罪相对应的,刑法罪行中,是以个人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因此,某项罪名是否具有单位犯罪形态,必须经法律的明文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见,单位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行为人以单位本身的名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然而事实上,无论是单位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个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是通过自然人来实现的,那么,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又该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呢?

  根据《解释》对单位对犯罪的定义,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在起诉侵权人的商业秘密罪时,应当注意将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加以区分,商业秘密的单位犯罪,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2)违法所得应当归单位所有,而不是归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所有。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