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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可否要求公司利润按月分配?(2)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3)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根据以上规定,股利分配是按会计年度进行的,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分配。至2007年10月份,家具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尚未完成,是否有利润可供分配尚未明确,这是其一。其二,就算家具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家具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即公司未宣布分配股利,您股利请求权尚停留在抽象层面上,未转化为具体的股利请求权。其三,既然公司是否有利润可供分配尚未明确,公司也未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您也不存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因此,您要求股利分配的条件尚不具备。

  综上所述,股东不能要求按月分红。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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