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可否要求公司利润按月分配?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可否要求公司利润按月分配?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可否要求公司利润按月分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问:我与甲在2005年5月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出资45万元,甲出资55万元,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自成立到现在,经营情况非常良好,一直赢利。2006年初,我们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取了2005年的利润。2006年现在利润在2007年初也进行了分配。目前,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每月还贷压力很大,请问:我作为股东,能否向大股东或公司要求2012年的利润按月分配?

   公司法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是股东行使资产受益权的重要形式,在股东权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所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可以从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上予以探讨。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资分配股利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定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由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而来的,实践中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就是将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