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公章、账簿被股东藏匿,公司财产被掏空,受害股东如何维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伍某凭借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源,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伍某同时也有一份收入颇丰不想辞职的工作,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伍某邀请自己的好朋友张某、谢某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伍某、张某、谢某的股权比例分别为60%、20%、20%,伍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财务负责人,谢某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伍某发觉自己被另二名股东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他们手中,伍某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张某、谢某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伍某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诉讼策略:伍某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张某、谢某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再决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伍某手头没有公章,是以自己名义起诉还是以公司名义起诉,公章、账册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公司纠纷,案由是什么等,都需要律师精心考虑。最终,我们采取伍某以公司名义起诉两被告,为防止以返还财产为由起诉法院不受理,我们决定从公司诉讼的角度立案。实践证明,上述诉讼策略是正确的。
办案思路:
一、法定代表人没有公章也能以公司名义起诉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乔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张某、谢某,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依据是《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伍某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二、从民事侵权角度,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公司财产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全部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只是上述物权凭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账册是完全合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