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岗变薪不变,企业辞退行为是否妥当?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毛某是单位的销售总监,在总部深圳工作。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广西开设了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和毛某协商,希望调任毛某至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广西,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长昊律师解析: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将毛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毛某将胜诉。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毛某将继续在深圳总部工作。
温馨提示: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因此,建议:第一,通过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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