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林某是公司的人事经理,是人事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人事部的日常管理。后公司架构调整,在人事部设立人事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人事经理。林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人事部全面管理工作。
长昊律师解析: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即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人事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现在增加了人事总监,人事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因此,企业出于战略调整需要增设或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时,只要合法合理处置,即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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