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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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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对于雕塑作品,即使转移了雕塑的所有权,但该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只是对该作品是否进行展览,由该作品的所有人决定。但绝不能认为转移了所有权就转移了著作权,著作权不因原件的转移而转移。如果其他人虽然购买了某美术作品,但要想对美术作品进行处展览之外的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经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费用,如对该雕塑批量生产或作为广告使用等。对于某些侵权人主张的自己已拥有某产品的所有权,则也拥有对该产品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的权利,无需告知也无需支付费用的行为,其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其实质上上将所有权与著作权混淆。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一些民间艺术形式上,如传统手工艺:剪纸、贴画、塑泥等,这些传统手工艺为某一地区所熟知,但该传统工艺作品却是作者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作而来,应该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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