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是否侵犯在先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由于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在内容上或多或少具有雷同,但如何据此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利用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根据同一历史题材改编的作品或后来翻拍的作品,由于在内容上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一方面是由于历史题材作品以尊重历史,若每部根据同一历史题材改编的作品相距甚远,本身也是对历史的不尊重;另一方面,前一部改编作品已形成一定的影响,要完全超越或完全更改,可能性不大,即使做到完全不同,亦是完完全全的另一部作品,跟原著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在认定同一历史题材改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后创作的电影作品是否具有作者独立的创造性劳动,如独特的创作构思、独特的创作手法、以及历史人物的不同塑造。
其二,在对作品进行改编或对改编作品进行摄制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进行创制时,是否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改编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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