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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中的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中的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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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不仅仅是由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就能实施的,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实行。

  而且,企业中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只有以下三类职工:

  第一类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第二类为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第三类为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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