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加工费未付,我能把完成的工作成果扣下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定作人没有向我支付加工费,我能把完成的工作成果扣下吗?
长昊解答:可以。《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
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承揽人对完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也就是说有权扣留工作成果不交付,到定作人把报酬等款项付清为止。例如,张三将自己的手表交擎四修理,李四修好后张三却说身上没带钱,以后再给,这时事四就有权扣下张三的手表,直到张三把修理费付清为止。
不过另一方面,虽然承揽人享有留置权,但是工作成果的所r权毕竟归属于定作人。哪怕是承揽人提供全部原料、完全自己阳作的工作成果,从完成之时起也归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所有。因此承揽人在占有工作成果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工作成果。根据‘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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