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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朋友入股合作经营

时间:2019-01-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朋友入股合作经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2010年10月投资做了个小生意,2011年6月,朋友入股合作经营。就投资费用我俩签了一份协议,费用分为1,房租费2,店面装修费3,现存货4,当年的广告费(就是在户外的几块广告牌,2011年底已到期)。以上4部分费用,我俩各承担一半。2012年1月,朋友提出不合作了。他只想承担房租费,并享受我俩共同经营是产生的利润,我想咨询一下,朋友这样要求合理吗?恳请给予答复,非常感谢!

  长昊解答:1.你朋友的这个要求简直是无理取闹。

  2.在个人合伙关系中,双方应按合伙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你们等应当承担房租,店面费用,存货费用,以及广告费用,且是各承担50%。

  3.如果你朋友要求退伙,首先应析产清算,这期间发生的费用,获取的利润,以及产生的债务都要算清楚,最后,有利润按协议各得50%,有债务各分担50%。并在协议中写清列明。

  4.以上答复如对你有所帮助,请予采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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