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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正文条款与备注不符,应以哪个为准?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正文条款与备注不符,应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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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底在南京买了一个二手房,中介提供的合同里,在正式条款里填写的是“贷款下达当日迁出户口”,备注中又写了“全款后三天内迁出户口”,请问二者的冲突应以哪一条款为准?如果按照正文条款为准,卖方拖延迁出户口是否算违约,如何处罚?

  长昊解答:按照常理推算,应该以备注为准,视为对合同正文的修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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