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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仲裁庭是否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能否要求补正记录?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仲裁庭是否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能否要求补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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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记录人员记录开庭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对开庭主体、开庭时间和地点,特别是开庭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必须尊重事实,如实记录,客观反映各方面意见。

  开庭笔录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宣读,或者让他们阅读。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他们有权申请对记录予以补正。申请补正开庭笔录是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重要权利,仲裁庭应当予以尊重:补正申请合理,仲裁庭应当给予补正;仲裁庭认为补正申请确实没有理由的,可以决定不予补正,但必须记录该补正申请。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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