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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该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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