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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个人股东从本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个人股东从本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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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营其他生意,由于资金不够,便从本公司借款10万元,一年之后被地税检查人员发现,便要求该股东将这笔借款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股东一时弄不明白,从本公司借款,今后又不是不还,怎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该股东从自己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只要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就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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