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设立公司期间,公司发起人都享有那些权利、承担那些义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发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享有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作价,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权利。发起人享有要求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发起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前与设立中公司订立的有关发起人权利的协议是无效的。
发起人依法享有的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筹办公司的义务,具体指:
1.成立股份公司时,应事先签订公司发起人协议的义务。
2.负责订立公司章程的义务,在股份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还负有将所订立的章程提交创立大会通过的义务。
3.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认购相应股份的义务。
4.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办理募股手续的义务。
5.选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的义务。
6.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或其他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义务,包括因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向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向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义务。
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发起人应当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公司依法成立后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后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该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发起人的过失为要件,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更不会因全体发起人、甚至成立后的公司“同意”,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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