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进行质押登记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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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签字、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如果外国公司、外国机构根据该国法律规定,没有公章的,则由该外国公司、外国机构的代表人或权利人签字。如外国公司、外国机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2.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所属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准文件原件;
3.出质人及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质权人、出质人属于大陆公民的,由本人签名;出质人、质权人属于大陆法人的加盖该法人公章。
(2)出质人属于外国自然人或境外法人的,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的工商档案材料。
(3)质权人属于外国自然人或境外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4)质权人属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质权人为外籍自然人或港、澳、台地区自然人且已入境的,可提供合法入境手续,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不用再提供公证书。
4.提供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股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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