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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被冒充签名“被股东”被承担连带债务怎么办?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被冒充签名“被股东”被承担连带债务怎么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012年8月,法院民事诉讼判决A公司股东王某承担A公司欠D公司债务500万。王某以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充签名而变成A公司股东(有法定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证明),要求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并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经查实,A公司2002年设立,2007年股权变更,股东由李某变为王某。2009年A公司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另查实,王某是A公司的股东,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b公司欠c公司债务,因A和b公司的营业执照先后均被吊销,所以法院判决上述两个公司的股东连带承担偿还c公司债务,王某就是其一。请问股权律师,王某要求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并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对吗?

  长昊股权纠纷律师网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公司因经营中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股权争议不断增加,发生股权之争后,很多利害关系人不是从根本上和实质上去解决矛盾,而是企图利用行政管理手段走捷径,以未参加股东会、冒充签名等为由,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起初的行政许可,以确认其是公司股东应当获得既得利益,或者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公司债务等民事责任等纠纷。

  长昊股权纠纷律师解答:针对王某请求撤销其为A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问题,王某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债务问题,而不是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王某是否应当承担A公司的连带债务,取决于其是不是A公司股东,而王某是不是A公司的股东关键在于2007年A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第128 条之规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是被人冒充签名变成股东,在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中,王某对A公司变更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事先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认,既未参加公司管理也未参加公司分红。根据相关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自己不是A公司股东,确认不应当承担A公司连带债务,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王某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否定其股东身份,进而否定应当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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