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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析案例|离职员工带走客户信息,经营秘密同样受刑法规制

时间:2026-07-2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关键词】
经营信息 违反保密义务 民刑交叉
 
导读:客户名单、交易价格、采购习惯等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离职员工使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开展同类业务,是否构成犯罪?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能,且构成。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两名离职员工,违反保密约定,利用原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与外商开展同类产品交易,造成权利人损失1056万余元,最终分别被判处四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本案清晰界定了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边界。
 

【基本案情】

权利人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等,代号10277公司、代号10268公司系其外商客户,自2017年起向其采购电脑升降台等产品。权利人通过管理系统对相关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并以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等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上述两个客户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价和交易习惯相关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邬某某原系权利人负责客户开拓、维护的业务员;周某某原系权利人负责订单操作的操作员。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二人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利用权利人的经营信息,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与代号10277公司、代号10268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外贸购销业务。经审计,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失1056万余元。
 

【办理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邬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的控告材料后,亦建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遂立案侦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邬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后以邬某某、周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邬某某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牟利的刑事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了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法定类型。 客户需求、交易价格和交易习惯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是外贸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外贸企业在与客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中,投入人力、财力逐渐归纳整理并在反复交易实践中积累形成相关客户综合性深度信息,不为行业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商业价值。上述信息依法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明确了离职员工使用经营信息的刑事责任边界。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原公司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与客户进行同类产品交易,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邬某某、周某某的行为造成权利人损失1056万余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有效破解了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的程序衔接难题。 本案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后,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亦同步建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司法机关加强办案协同,实现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第四,充分保护了外贸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是外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案的依法办理,有力打击了离职员工“带客出走”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外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为同类企业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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