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基本理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基本理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2-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摘要】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保护是企业进行技术管理和保护的两种重要方式,两者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的市场策略、经营方向和产品特点等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建立严密的技术管理体系,将成为每一个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所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对策
 
一、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基本理念及内在联系
 
商业秘密早在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出现时就产生了,众多的祖传秘方和家传绝技就是商业秘密的原始雏形。拥有商业秘密就等于占领了市场,就意味着具有更强的经济竞争力,也就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现代意义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展,并作为法律保护的补充形式而出现的。
 
近年来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我国理论界所接受,在1992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正式将其归入知识产权范围。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知识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将商业秘密纳入实体法律保护范围。其概念界定为: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的,未被权利人同领域所普遍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信息)。此处的技术信息指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践中适用的生产工艺流程、特定配方、技术秘诀及产品制造、处理、储存的工序、方法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产销政策、货源情报、经营计划、客户名单、购物意向、广告策划和特别需要等信息。
 
与此相对应的专利制度,从英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英国垄断法规”算起,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推动之一的专利制度在西方资方主义社会建立已有近四百年的历史。专利是技术垄断的合法化和制度化,它是鼓励发明创新,促使技术信息公开的一个合理工具,是法律授予的并且可以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专利保护的实质是专利申请人将其发明向公众进行充分的公开以换取对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为了获取独占使用其发明的法律保护,发明者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提供(公开)有关其发明的详细资料。一般说来,一旦发明者取得了专利,其发明就不再构成一种秘密,己完全向社会公开,作为—种补偿,发明者将获得对其发明的垄断权的法律保护,即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技术的有效期限内享有对该项发明进行创造、使用和销售其产品的专利权,并可将其专利转让给别人或把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任何第三者如果要利用该项发明进行创造、使用或销售产品,都必须事先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付给一定的报酬。若先撇开技术发展的动态影响,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技术垄断,其垄断的期限基本上等同于专利的有效期限。
 
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通过赋予企业团体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专利权人是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则是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来获取同样的独占使用。可以说,二者是有着不同机理的同一类制度。
 
二、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方式运用对策分析
 
对于一个具体的创新成果来说,究竟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在掌握了以上两者的特点和比较优势之后再着手回到此,就相对容易一些阐述了。
 
(一) 专利保护的适用
 
一般地说,如果某项创新成果具有专利性,构成专利主题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尽量申请专利:
 
1、从竞争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主要有:技术比较复杂、竞争对手难以绕过去的比较重要的技术创新成果,如企业的基本发明;通过申请专利能有效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企业的技术成果是形成对竞争对手的主要优势,有必要通过这个申请维持这一优势的。
 
2、从技术开发难度的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主要有:竞争对手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发明创造成果技术要点的;属于那些市场潜力较大但创造性较低的发明创造成果,否则容易坐失商业机遇的。
 
3、从法律利用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形主要有: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在于自己利用,而主要实施专利有偿转让战略时,有必要申请专利;考虑专利产品容易被他人仿制时也有必要。
 
4、从市场角度考虑应申请专利的情况主要是对那些市场应用前景好,经济价值好的创新性成果,如药品的研究(开发时间长,耗资巨大),显然应申请专利。
 
(二) 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
 
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创新成果不被泄露,就可以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1、明显不能适用专利保护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如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不具有专利性,尽管它商业价值可能较大。
 
2、虽然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专利保护风险大,从技术、市场或经济方面分析,申请专利可能对竞争对手有利或对自己并无多大益处。这类情况有:(1)竞争对手能够在研究专利说明书后轻易绕过的技术创新成果;(2)技术创新成果商业应用价值不大,申请专利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而对自己并无经济利益方面的好处;(3)技术创新成果经济寿命周期短,申请发明专利有可能出现等到授予时,该技术成果已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出现的情况。
 
3、通过保密该技术,可以明显得到长期的、无国界的独占市场,而该技术很难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途径“破译”,就像上面提到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
 
(三) 两者结合适用
 
另外,也有些常有的情况可以选择专利技术与商业秘密结合使用。此种选择策略为采专利技术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所长,去其所短,适宜于一些大型复杂的技术。其中,将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而整体技术作为专利技术保护。这样可以避免技术被仿制、冒用,同时也可以借助专利法律的保护有效获得独占的收益。
 
由此可见,作为保护技术知识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与专利制度在企业的技术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利用得当就会使企业受益,而不顾实际情况盲目选择,以寸之所短比尺之所长,就会丧失自身优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各种情况复杂多变,各种因素也交互缠绕,同时并存,企业往往要同时考虑多层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方案才能使技术知识获得最为可靠的保护。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szloline.com  13808808035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