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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涵,在性质上,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属往往存在于多个主体之间,性质的特殊性,主体多样性,决定了其保护难度的加大。本文通过商业秘密若干问题的分析,指出了企业加大自我保护力度的必要性,商业秘密一旦遭到侵犯,企业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特征及内涵、法律性质、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为企业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重要条件。商业秘密若干问题的分析,会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很重要的理论依据。
 
、法律性质
 
自英国1817年作出第一个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判例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渐渐开始运用法律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在确认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时,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无形财产学说,所有权学说,债权说,知识产权学说。应当认为,商业秘密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既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也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一)商业秘密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权利。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窃取或公开,会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商业秘密可以作为标的进行转让。在各国的法律及贸易实践中,都允许商业秘密独立转让,或随有形财产或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一起转让。
 
(二)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无形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相同之处,即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标的都是智力成果,都能够产生和创造出经济价值。从专利、版权、商标等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看,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商业秘密与这些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是向社会公开的智力成果,其专有权是法律赋予,并加以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有权利人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正是商业秘密独有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存续时间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状况,法律无法预先决定,只要未曾泄密,就由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依法获得后,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商业秘密的独占性弱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其权利人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和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但在商业秘密未被他人以合法手段获取的前提下,独占权确实存在,并可依法得到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来保护这种特殊权利。因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从商业秘密特征、内涵、法律性质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经济价值性,窃取、披露的方便性,使其最容易成为侵权对象。从商业秘密主体的复杂性可以看出:主体的复杂性增加了泄密渠道,保护商业秘密往往成为很棘手的难题。这就要求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订立保密协议,建立泄密应急机制等。当企业商业秘密遭遇侵害时,企业除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外,一旦造成损失或更大损失,企业要拿其法律武器,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一)行政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法侵害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所以,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的泄密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二)民事保护。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可以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同时,在签订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两者同时成立时,企业对于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有选择权。在提起民事诉讼前,企业要非常重视有关证据的采集和保护,起诉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防止侵害方隐匿和毁弃证据导致举证不能。如该秘密尚未扩散为公知信息,企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刑事保护。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可以说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基石。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可以处以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特征及法律性质,决定了他最容易成为侵权对象;主体的复杂性增加了泄密渠道,加大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难度。尽管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在内的相当完备的责任体系,即便如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是不够的,毕竟法律保护是事后的救济。侵害的事实已经造成,即便法律对于侵害人给予了处罚,也很难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方面需要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合理利用这些规定,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商业秘密的长期持有,以便发挥其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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