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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实例分析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实例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应当承担哪些刑事法律责任呢?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无形资产,并不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载体形式,故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一般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知识产权,与一般的财产刑事案件中的处以“追缴或者没收”等的刑罚处罚方式不同,一般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按照以下原则定罪量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于单位作为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通常以个人犯罪应处罚金的三倍来进行确定;同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常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行为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侵权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将审查起诉材料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已知的案件证据和事实,通过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侵权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为: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可知,第三人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有为该侵权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或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的,亦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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