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营信息,是指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较之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对此,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所保护的经营信息所涉范围较广,通常来说,除技术信息以外的、只要是企业投入了人力、物力或财力进行开发、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都应当列入企业经营信息的保护范畴,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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