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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长昊解读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长昊解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众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该披露者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该信息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信息。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权利人采取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保密性与秘密性是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在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悉,后者是指有关信息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如果某些信息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即具有秘密性,但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构成商业秘密,公众随时均可自由获得。同样,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仍然被他人非法披露后,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与知悉该信息的当事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的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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