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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软件不同版本是否都可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保护【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1-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谷露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润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文婧,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谷露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露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26日,本院就本案相关技术问题委托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辰星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2016年6月17日,辰星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沪辰司鉴中心[2015]计鉴字第114号《软件相似性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2016年7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露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润春、委托代理人朱晶晶、郑明礼,金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鑫,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露公司诉称:原告系《谷露招聘系统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谷露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起发布、销售的《金略猎头软件旗舰版》(以下简称金略旗舰版)与原告谷露软件极为相似,无论在整体结构布局、界面的栏目设置、操作安排以及页面配色等众多方面均与原告谷露软件相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金略旗舰版中擅自抄袭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源代码;销售上述金略旗舰版,并在网络上提供上述金略旗舰版的试用以及注册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谷露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销毁侵权软件;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维权合理费用42,010元,共计1,042,010元;3.在猎聘网首页上刊登声明30天,以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被告金略公司辩称:1.原告尚未证明其系谷露软件的著作权人。2.被告金略旗舰版系被告独立开发且被告开发金略旗舰版早于原告的谷露软件,故本案中不存在被告抄袭原告谷露软件的可能。3.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案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谷露招聘管理系统介绍》。2.第XXXXXX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3.谷露软件《系统实施确认书》。4.(2014)沪浦证经字第2194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5.(2014)沪东证经字第14988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6.《金略猎头管理系统销售合同》及发票。7.(2014)沪徐证经字第7261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8.(2014)沪徐证经字第7262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9.谷露软件主界面截图。10.金略旗舰版主界面截图。11.其他公司招聘管理软件界面截图。12.被告老版本软件界面截图。13.谷露软件与金略旗舰版界面的比对截图。14.上海斯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程公司)网页打印件。15.被告法定代表人名片。16.原告提供谷露软件免费试用的网页打印件。17.原告聘请本案律师费发票。18.涉案公证费发票四张。19.原告购买金略旗舰版的招商银行跨行事实转账业务回单。20.谷露软件界面设计思路、独特性及比对;21.谷露软件部分开发日志。22.关于被告金略旗舰版部分源代码存在明显异常的说明;23.原告谷露软件中特别修改的源代码及其功能体现在被告金略旗舰版代码及运行中的说明。24.原告谷露软件开发记录网页截图。25.谷露软件V1.0版本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所附使用说明。26.谷露软件V1.0版本与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界面比对。27.斯程公司网页打印件。28.谷露软件代码获取演示。29.谷露软件试用申请页面打印件。30.金略软件宣传册及被告官网新网络版上线的截图。31.鉴定报告。32.被告获利的说明。33.谷露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数据库文件、配置文件、相关开源代码及第三方软件。审理中,原告表示上述证据13、22、23、32属于原告对于证据中相关事实的说明。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53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2.最新谷露软件界面截屏。3.《特别约定》。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钧略企业人才资源管理软件V1.0)。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金略招聘软件V8.0)。6.被告网页动态截屏(新闻标题《金略VIP客户服务V8发展计划正式启动》)。7.《金略猎头软件V8、用户二次开发、VIP服务购销合同》。8.设计界面开源工具、界面设计主网站,可下载实例代码网站介绍。9.开源代码实例。10.北京伯乐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工商基本信息。11.上海钧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工商基本信息。12.被告工商基本信息核查信息。13.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信息。14.被告工商基本信息。15.被告官网ICP备案信息。16.验资报告。17.验资事项说明。18.现金交款单。19.金略软件新、老版本界面。20.被告与部分客户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及用户需求书。21.金略软件被选为猎头行业官方培训教材示范软件的新闻稿。22.2013年百度知道求金略软件破解代码的帖子。23.百度搜索网页截屏打印件。24.金略旗舰版源程序、目标程序、数据库文件、配置文件、相关开源代码及第三方软件。原告对被告证据1、2、5-9、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0-18、21-23未表示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3、4、19、20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辩称意见。被告对原告证据1-3、4-8、14-21、24-31、3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据9-12未表示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1.原告证据1-12、14-21、24-31、33,被告证据1、2、5-18、21-24双方均未表示异议,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并根据该些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证明力与本案的关联程度,酌情予以采纳。2.原告对被告证据3、4、19、20真实性有异议,上述证据被告未提供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故本院对该些证据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原告就谷露软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谷露招聘管理系统[简称:Gllue]V1.0”(以下简称谷露软件V1.0版);著作权人“上海谷露软件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2SR131257”。上述谷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附的《谷露招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V1.0》显示了:谷露软件V1.0版的主界面设计、新增项目页面设计等。经比对,谷露软件V1.0版的主界面、新增项目页面与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主界面、新增项目页面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基本一致,但上述页面所设置的软件功能、模块等有所区别。2013年4月24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上海斯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甲方)签署的《系统实施确认书》称:根据协议双方于2013年4月24日签署的《谷露招聘管理系统V1.0许可和服务协议》的附件二《系统实施工作说明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统实施服务内容如下:……安装谷露招聘管理系统……。甲方确认,乙方于2013年1月1日完成系统实施的上述服务内容,2013年1月1日为系统上线日期。原告出具的《谷露招聘管理系统介绍》称:谷露软件是一款专供猎头公司使用的招聘管理软件。谷露软件由原告于2012年4月开始设计开发,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10日,被告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金略招聘软件[简称:金略软件]V8.0”;著作权人“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2013年7月28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4SR028744”。2014年9月19日,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2014)沪浦证经字第219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原告代理人于2014年9月12日,使用上海市浦东公证处电脑从jing.chen@100career.com.cn邮箱中对相关文件截屏、打印,并刻录为光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保存的过程,公证书附件显示:1.2014年9月2日,发件人为金略软件-小董在主题为“上海金略猎头软件”的邮件中称:……金略猎头软件目前在全国市场上已有3000多家猎头公司使用,以下附件是软件资料……我们软件是两种版本,BS/CS。……金略新版猎头web在线,金略新版猎头web试用地址:http://223.4.23.162;用户名:Administrator;密码jl232……联系人董强梅……金略猎头软件使用一键安装包……。2.上述邮件的附件包括:新版web人才管理培训视频.rar、2014金略猎头软件报价单.pdf、2014金略猎头软件V4产品功能列表.xls、简历库和List库演示.zip、金略软件(董强梅).pdf。其中,2014金略猎头软件报价单.pdf文件显示,金略猎头软件包括金略猎头软件专业版、金略旗舰版、金略猎头软件集团版、金略猎头软件定制集团版。其中金略旗舰版10用户价格13,800元;20用户价格21,800元;加账号单价988元。2014年10月8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4)沪东证经字第149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原告代理人于2014年9月16日使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电脑登陆“223.4.23.162”网站,搜索相关信息并保存至电脑桌面“金略软件”文件夹内。上述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实时电脑屏幕显示予以录制,所得“录像1.exe”文件和“金略软件”文件夹刻录成光盘交原告代理人予以保存。上述公证刻录光盘显示:网页左上方为“金略软件”,左下方为“联系我们: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网页中有《2014年度猎头经营者管理峰会暨第四届金略客户交流会》的新闻,新闻显示2014年3月1日将举办《2014年度猎头经营者管理峰会暨第四届金略客户交流会》,该交流会会议流程中11:00-11:50主题演讲《新网页版的发布和应用》,分享嘉宾王光鑫(上海金略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最新网页版的功能演示和应用,2014年产品研发的方向。2014年9月28日,陈婧(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金略购销合同》一份,陈婧向被告购买总价6,800元的金略旗舰版一套,双方约定,自甲方支付首笔款项(6,000元)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指示,通过腾讯QQ软件的远程控制工具(在线方式)为甲方的电脑安装并调试猎头软件,并保证所安装的该猎头软件功能以及质量与之前提供甲方试用的“金略新版猎头web在线”软件(试用地址:http://223.4.23.162;用户名:Administrator;密码jl232)一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猎头软件运行程序光盘及帮助文档……。同日,被告向陈婧开具金额为6,800元的发票一张。2014年10月20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4)沪徐证经字第726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261号公证),该公证书记载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9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对其从互联网上访问到的jing.chen@100career.com.cn邮箱中的电子邮件进行截图、下载、打印,并将下载文件刻录为光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保存的过程。公证书附件显示:1.2014年9月29日,发件人为金略软件-小董在主题为“安装一下”的邮件中称:下载一下;服务器一键安装(http://dl.vmail.com/c0m8bi6515);SQL_Server_2005(http://dl.vmail.com/c0xvxxneva)。该邮件的附件包括:装不上。Net4.0时先装这个.rar、HiboleV11-0922.rar、金略猎头软件V4-升级包-XXXXXXXX.rar、原数据库要用新的web需要执行这个代码-XXXXXXXX.rar、mvc.zip、NetFrameword4.0.rar六个文件。2.下载上述邮件的六个附件文件。3.点击http://dl.vmail.com/c0m8bi6515链接,显示金略猎头软件服务器端.exel文件并下载。4.点击http://dl.vmail.com/c0xvxxneva,显示SQL_Server_2005.rar文件并下载。2014年10月20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4)沪徐证经字第726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262号公证),该公证书记载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9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取证过程。(一)公证书显示:1.公证人员对本次公证所需的原告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以下简称公证笔记本)进行清洁性检查,未发现影响公证取证的安装程序和相关文件。2.打开公证笔记本,连接公证处有线网络,登录互联网,打开浏览器,下载公证所需压缩软件、聊天软件。3.将7261号公证下载的8个文件(装不上。Net4.0时先装这个.rar、HiboleV11-0922.rar、金略猎头软件V4-升级包-XXXXXXXX.rar、原数据库要用新的web需要执行这个代码-XXXXXXXX.rar、mvc.zip、NetFrameword4.0.rar、金略猎头软件服务器端.exel、SQL_Server_2005.rar,以下简称7261公证文件)拷贝在公证笔记本桌面。4.登陆腾讯QQ使用用户名为“陈婧”的账号,与用户名为“金略软件-小董”、“周晨-金略软件”的联系人进行沟通(上述沟通记录打印件为公证书附件一,聊天记录截图电子版拷贝至名称为“QQ聊天记录”的文件夹中),并使用腾讯QQ桌面远程连接功能与“周晨-金略软件”进行远程连接。连接成功后,由“周晨-金略软件”远程控制公证笔记本,并通过远程连接方式在公证笔记本上安装、运行、配置金略猎头软件程序,在安装过程中“周晨-金略软件”调用了7261号公证文件,并通过QQ在线传输的方式将“新WEB”、“SQLServer2005SP2-KB921896-x86-CHS.exe”、“SQLServer2005SP2-KB955706-x86-CHS.exe”、“覆盖至C盘.rar”、“金略猎头软件V4-服务器安装包-XXXXXXXX.rar”等文件传输并保存至公证笔记本桌面(将上述QQ在线传输的文件拷贝至名称为“QQ在线传输文件”的文件夹中)。上述远程安装调试金略猎头软件程序的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了摄像(摄像刻录为光盘为公证书附件二),原告代理人对部分界面进行了截图(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三),截图电子版拷贝至名称为“截图”的文件夹中。5.安装调试结束后,由原告代理人将安装好的软件进行了测试和试用,并对测试和试用过程中的部分界面进行了截图(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四),公证人员对上述测试和试用过程使用屏幕录像软件进行了录像,并将上述测试和试用以及屏幕录像文件拷贝至名称为“软件测试截图和录像”的文件夹中。6.将前述“QQ聊天记录”、“QQ在线传输文件”、“截图”、“软件测试截图和录像”文件夹刻录为光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五。7.公证结束后将公证笔记本加贴公证处封条予以封存。(二)公证书附件一“QQ聊天记录”显示:用户名“周晨-金略软件”与陈婧有如下QQ聊天记录。“周晨-金略软件”:“你好,服务器远程我”。陈婧:“你好,我是100Career的陈婧,约好今天安装金略猎头软件旗舰版”。“周晨-金略软件”:“到服务器登陆QQ远程我”……陈婧:“好了吗”……“周晨-金略软件”:“Administrator密码默认1”……。(三)公证书附件四显示的金略旗舰版的相关界面与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对应界面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相近似,但对应页面所设置的软件功能、模块等有所区别。2015年2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5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被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月2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浏览网页,并对浏览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录像的取证过程。该公证书显示:1.对电脑进行清洁型检查。2.登录QQ邮箱并打开发件人为HaileyLi,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名称为“RE:欢迎试用谷露招聘管理系统”的邮件,该邮件称:“林小姐,附件是我们3个版本的价格和功能模块的比较,您也可以体验下免费版和标准版的区别,看看那个版本更适合你们使用。域名:freedemo.gllue.com;用户名……;密码……欢迎试用谷露招聘管理系统……(内容为系统访问步骤以及相关视频教程链接)……。下载上述邮件的附件“谷露软件多版本价目表.pdf”文件并打开浏览。3.点击上述邮件中的视频教程链接,进入相应网页浏览相关页面,并在页面搜索栏输入“系统更新”后进行搜索,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共3页,有如“[系统更新]2013年10月7日”相同格式的链接共23条,时间跨度自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11月10日。逐一点击上述每条链接进入对应网页进行浏览,其内容为对应链接标注时间对谷露软件所进行的系统更新说明,该些系统更新说明显示的谷露软件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基本一致,但相关页面所设置的软件功能、模块等有所调整。4.下载相关软件,登录http://demo.gllue.com网页(网页显示谷露招聘管理系统),输入上述邮件中的用户名及密码后进入名为“仪表盘-谷露”的网页。在该“仪表盘-谷露”网页上点击相关按钮进入“系统更新”页面,点击“系统更新”页面上“自定义推荐报告教程”等链接,并进入对应页面进行浏览。上述对应页面所显示的谷露软件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基本一致,但相关页面所设置的软件功能、模块等有所调整。5.在地址栏中输入“223.4.23.162”进入名为“登录-金略”页面,输入登录名和密码后进入名为“工作桌面-金略”网页。依次点击“仪表盘-谷露”网页中的“新增人才-谷露”、“我的候选人”等按钮,以及“工作桌面-金略”网页中的“人才-金略”、“我的候选人”等对应按钮,进行对应的两两比对,比对显示谷露软件和金略旗舰版部分对应页面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相近似,但对应页面所设置的软件功能、模块等均有所不同。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只主张被告金略旗舰版的客户端代码侵犯了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对应的客户端代码。原告为此向本院申请就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目标代码中与7261号公证文件中的HiboleV11-0922.rar文件中对应的目标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就被告金略旗舰版源代码、目标代码中与7261号公证文件中的HiboleV11-0922.rar文件中对应目标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就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源代码、目标代码中与被告金略旗舰版源代码、目标代码中对应代码进行同一性鉴定。被告则认为软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故被告申请对被告金略旗舰版整体源代码、目标代码、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参数、运行后的整体软件与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整体源代码、目标代码、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参数、运行后的整体软件进行同一性鉴定;将开源代码等分别与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金略旗舰版源代码、目标代码进行比对。2015年6月26日,本院根据双方申请就上述本案相关技术问题委托辰星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进一步向本院明确称,其仅要求对其申请范围内相关代码中的相同文件名文件进行同一性鉴定,不同文件名文件原告确认两者的源代码不同。嗣后,本院向辰星鉴定中心出具《关于委托鉴定事项变更的函》,进一步缩小了鉴定范围。2016年6月17日,辰星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称,根据委托本次鉴定事项主要包括:对金略旗舰版中涉及客户端代码的文件与7261号公证文件中“HiboleV11—0922.rar”文件进行相似性鉴定;对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中涉及客户端代码的文件与7261号公证文件中“HiboleV11—0922.rar”文件进行相似性鉴定;对金略旗舰版和谷露软件的源代码文件进行相似性鉴定。鉴定主要步骤、内容、结果为:1.建立“谷露目录”存放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源代码文件;建立“金略目录”存放金略旗舰版源代码文件;建立“HiboleV11目录”存放“HiboleV11--0922.rar”中文件。2.对谷露目录、金略目录和HiboleV11目录下的第三方公共库文件、日志文件和无效文件进行排除。3.在排除了第三方公共库文件、日志文件和无效文件后,将上述HiboleV11目录下916个文件与金略目录下\JLsoft.UI.Web文件夹中767个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文件名及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272个,以及362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上述362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中,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70%且小于等于100%的文件个数为265个,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50%且小于70%的文件个数为89个,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50%的文件个数为8个。因此,HiboleV11目录与金略目录中文件名一致的文件占HiboleV11目录文件的比例为69.21%;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70%的文件占HiboleV11目录文件的比例为58.62%。4.在排除了第三方公共库文件、日志文件和无效文件后,将上述HiboleV11目录下文件与谷露目录下文件,进行比对。经检验,HiboleV11目录与谷露目录下各有四个子目录具有相似的文件结构。(1)将HiboleV11子目录“.\Scripts”中696个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assets\src\js”中504个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文件名及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1个,以及452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上述452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中,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70%且小于等于100%的文件个数为283个,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50%且小于70%的文件个数为104个,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50%的文件个数为65个。(2)将HiboleV11子目录“.\Content\images”中134个图片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assets\src\images”中347个图片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文件名及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37个,以及22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3)将HiboleV11子目录“.\locales”中3个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locales”中2个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文件名及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1个,以及文件名相同内容相似度为45.44%的文件1个。(4)将HiboleV11子目录“.\Scripts\tag-it”中2个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assets\libs\tag-it”中4个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1个文件名及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因此,HiboleV11目录与谷露目录中文件名一致的文件占HiboleV11目录文件的比例为56.22%;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70%的文件占HiboleV11目录中文件的比例为35.26%。5.在排除了第三方公共库文件、日志文件、编译后的目标文件和无效文件后,将金略目录与谷露目录中文件进行比对。经检验,金略目录与谷露目录下各有四个子目录具有相似的文件结构。(1)将金略子目录“.\源代码\JLsoft.UI.Web\Scripts”中513个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assets\src\js”中504个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237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上述237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中,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70%且小于等于100%的文件个数为149个,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50%且小于70%的文件个数为32个,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0%且小于50%的文件个数为56个。(2)将金略子目录“.\Content\images”中140个图片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assets\src\images”中347个图片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文件名及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37个,以及25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3)将金略子目录“.\源代码\JLsoft.UI.Web\locales”中3个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locales”中2个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1个文件名及文件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以及1个文件名相同内容相似度为45.20%的文件。(4)将金略子目录“.\源代码\JLsoft.UI.Web\Scripts\tag-it”中2个文件与谷露子目录“.\源代码\assets\libs\tag-it”中4个文件进行比对。其中,存在1个文件名相同内容相似度为99.85%的文件。因此,金略目录与谷露目录中文件名一致的文件占金略目录文件的比例为28.09%;文件内容相似度大于等于70%的文件占金略目录中文件的比例为17.49%。6.进行目录结构检验。分别以目录“D:\case\2015\2015-114\涉案程序\金略\源代码\JLsoft.UI.Web\Scripts\app\widget”和目录“D:\case\2015\2015-114\涉案程序\谷露\源代码\assets\src\js\app\widget”作为根目录,经检验,上述两目录下金略目录一级子目录数为35个,谷露目录一级子目录数为31个,两者相同名称的一级子目录数为29个;金略目录二级子目录数为197个,谷露目录二级子目录数为146个,两者相同名称的二级子目录数为138个;金略目录三级子目录数为96个,谷露目录三级子目录数为43个,两者相同名称的三级子目录数为39个;金略目录四级子目录数为18个,谷露目录四级子目录数为0个,两者相同名称的四级子目录数为0个。7.进行脚本文件调用检验。经检验,目录“D:\case\2015\2015-114\涉案程序\金略\源代码\JLsoft.UI.Web\Scripts”与目录“D:\case\2015\2015-114\涉案程序\谷露\源代码\assets\src\js”中有237个文件名一致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文件,其中后缀名为“js”的脚本文件有236个。其中谷露软件调用目录“.\谷露\源代码\assets\src\js”下的同名脚本文件共230个,金略旗舰版调用目录“.\金略\源代码\JLsoft.UI.Web\Scripts”下的同名脚本文件共129个。在本案庭审中,本院传唤本案的鉴定专家组成员高峰出庭作证。鉴定专家回答了本院的相关技术问题:1.关于金略子目录“.\JLsoft.UI.Web”下文件,以及其对应的HiboleV11目录下文件、谷露目录下文件的功能和作用。鉴定专家认为,金略子目录“.\JLsoft.UI.Web”下文件,以及其对应的HiboleV11目录下文件、谷露目录下文件主要负责跟用户进行交互,为用户提供一种交互式操作界面(既俗称的网页)。例如网页界面的数据显示和接收用户输入的数据。2.关于《鉴定报告》中所称的“相似的文件结构”。鉴定专家认为,“相似的文件结构”是指对应子目录下存在较多的相同名称的目录路径和相同文件名的文件。根据《软件相似性检验技术方法》中“源代码比对要求”的规定,对对应的目录结构、文件名、文件内容进行比对是判断两者是否相近似的一个重要依据。本案中,(1)HiboleV11目录和金略子目录“.\JLsoft.UI.Web”下存在部分相同目录路径和同文件名的文件,并且同名文件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因此,可以认为HiboleV11目录和金略子目录“.\JLsoft.UI.Web”具有极高的关联性。(2)HiboleV11目录与谷露目录下各有四个子目录下存在较多的相同目录路径和相同文件名的文件,并且同名文件的文件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度,说明HiboleV11目录和谷露目录的共性较高。(3)金略目录与谷露目录下各有四个子目录下存在部分相同目录路径和相同文件名的文件,并且同名文件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度,说明金略目录和谷露目录具有共性。3.关于为何进行“目录结构检验”。鉴定专家认为,源代码的目录结构一般体现了开发思路和软件的功能结构。故目录结构比对的目的是用于推导两软件之间是否相似。本案中,在限定的根目录下,谷露目录下的大部分的子目录名称与金略目录下的子目录名称相同,而且具有相同的目录对应关系。4.关于脚本文件检验。鉴定专家认为,脚本文件是依据一定的格式编写的可执行文件。在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和金略旗舰版中脚本文件主要用于网页界面上的功能实现。在本次鉴定比对中发现金略目录和谷露目录中存在236个同名脚本文件,而且同名脚本文件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为了检验这些同名脚本文件是否被实际调用,所以进行了检验。检验后发现236个同名相似脚本文件中,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与金略旗舰版都调用的文件有129个,双方都未调用的文件有6个。有107个文件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进行了调用,而金略软件未调用且存在于金略目录中。在本案庭审中,经本院允许,原告进行了下列证据演示:1.登陆www.gllue.com网页,点击申请试用,进入“申请试用网页”,该网页显示如下内容:“如何申请试用;请填写表单,并且递交申请;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在48小时内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初步了解您的业务需求;开通测试账号并且发送给您试用”,“试用中碰到问题如何咨询;测试系统中集成了帮助中心,普通问题可以在线找到答案;Email咨询support@gllue.com;电话咨询XXXXXXXXXX”,以及申请试用表单和递交申请按钮。2.登陆原告谷露软件试用平台(http://demo.gllue.com),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进入谷露软件首页,点击首页中文件按钮,选择保存网页,选取保存类型网页、全部后,点击保存。在电脑桌面出现一个文件夹和一个网页。文件夹中系与谷露软件首页相关的源代码文件。在谷露软件首页点击右键,点击审查元素。网页显示谷露软件首页相关的源代码文件。3.登陆https://github.com网页,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进入谷露软件代码托管平台后,显示如下信息:(1)谷露软件在上述平台上开发时间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2)分别进入上述平台中https://github.com/treeheart/gllue/issues/331(535、552、513、518、563、338、596)网页,分别显示“[优先级4]新增候选人页面,必填项可以在后台做配置”、“[下周重点1]任务功能加强”、“[下阶段重点]邮件优化”、“新增备注,底部加个时间”、“项目中为人才列表加个排序功能”、“[优先级1]项目流程优化”、“公司新模块相关的一些提示性文字”、“公司组织架构优化”讨论页,该些讨论页上显示了新增候选人页面、新增任务页面、任务中心页面、日历页面、邮件发送页面、备注功能页面、项目详情页面、业绩分配页面、新增公司页面、公司详情页面的部分截图,该部分截图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与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中对应页面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基本一致。该些讨论页上显示的讨论时间在2013年3月31日至9月23日之间。原告提供的《金略软件宣传册》显示,金略软件产品系列包括金略猎头软件(标准版、专业版、集团版);金略招聘软件(标准版、专业版、集团版);金略人才派遣与外包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在该宣传册上有金略猎头软件、金略招聘软件、金略人才派遣与外包业务管理系统软件的界面截图,但上述三个软件界面截图所显示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与金略旗舰版页面布局、设计风格均有较大区别。审理中,原告表示谷露软件自2012年6月开始筹备、2012年7月22日至2014年8月28日的开发均在github.com的谷露软件代码托管平台上进行。2012年12月22日谷露软件V1.0版开发完成,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至今,谷露软件仍在不断修改完善中。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2013年10月17日的版本。被告则表示,金略软件自2008年开发完成后,2009年、2011年分别进行了改版,本案所涉金略旗舰版在2011年已经完成,三个版本软件功能等均存在明显的延续关系。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17-19显示,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4,000元、公证费12,010元、支付被告金略旗舰版费用6,000元,共计42,01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证据1-10、16-21、24、25、28-31、33,被告证据1、2、5、24,《鉴定报告》,本院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系涉案谷露软件的著作权人。2.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3.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数额有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1.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取得了谷露软件V1.0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上载明谷露软件V1.0版的著作权人系原告。2.原告进行的庭审演示显示,原告谷露软件自2012年7月至2014年8月的开发均在github.com的谷露软件代码托管平台上进行。原告演示的上述平台部分讨论页,显示了谷露软件相关页面设计、讨论、修改、完善的过程及其开发思路。3.上述谷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附的《谷露招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V1.0》中谷露软件V1.0版的主界面、新增项目页面,与原告演示的上述平台部分讨论页中的对应页面,以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显示的对应页面,虽然在软件功能、模块等有所区别,但其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处基本一致,体现了谷露软件页面开发的延续性。本院认为,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系谷露软件及其相关版本[含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著作权人。对于被告关于金略旗舰版在2011年已经完成,早于原告谷露软件的开发时间,故本案中即使存在相同软件代码,该部分软件代码著作权亦非原告所有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佐证其上述观点的被告证据3-23中,确实反映了2011年10月,被告销售金略猎头软件V8的事实。但是,上述证据同样反映了被告金略软件存在多个不同版本,以及被告在2014年3月10日才获得,首次发表日期在2013年7月28日的金略招聘软件V8.0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事实。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难得出本案涉及的被告金略旗舰版就是被告在2011年10月销售的金略猎头软件V8版的结论。其次,本案中无论是原告的主张,还是鉴定专家在庭审中的质证意见均表明,本案所争议的仅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即网页界面)的源代码。因此,被告在本案中的举证本应围绕其不同版本的金略软件中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形成、变迁、修改、完善的过程而展开。但是,被告除提供了金略旗舰版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之外,并未提供其他各个版本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本院无法通过各个版本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来验证各个版本的金略软件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是否具有延续关系。且现有证据显示被告金略软件不同版本的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均有较大区别。因此,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显然不能证明不同版本的金略软件在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有明显的延续关系,也无法得出被告涉案的金略旗舰版在2011年已经开发完成的观点。综上,本院对于被告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关于被告金略旗舰版的发布时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召开的《2014年度猎头经营者管理峰会暨第四届金略客户交流会》上,进行了《新网页版的发布和应用》的主题演讲,该节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在2014年3月前确实开发了新版金略软件,且该节事实亦可与原告关于被告在2014年3月1日发布金略旗舰版的主张相对应。对此,被告并未予以回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略旗舰版和上述新版金略软件属于不同的软件。结合金略旗舰版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与现有证据显示的金略软件产品系列[包括金略猎头软件(标准版、专业版、集团版);金略招聘软件(标准版、专业版、集团版);金略人才派遣与外包业务管理系统软件]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均具有较大区别的事实,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发布了金略旗舰版。(二)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著作权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本案中,判断被告的金略旗舰版是否侵犯了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根据被告能否接触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源代码,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金略旗舰版的全部或部分源代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1.现有证据表明,被告能够接触到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源代码。首先,原告已就谷露软件页面设计、修改、完善的过程及其开发思路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谷露软件页面开发的延续性。而被告未就其金略旗舰版页面的形成过程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金略旗舰版的发布时间在2014年3月1日,在原告主张的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之后。显然,被告有接触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源代码的时间。其次,原告在庭审时的演示表明,通过申请谷露软件试用版可以获得试用谷露软件的机会。而在登陆、试用谷露软件试用版时,可以通过较为便捷的方式取得谷露软件人机交互式界面的源代码。且被告提供的证据1显示被告获取了使用谷露软件试用版的事实,亦表明被告有接触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源代码的途径。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告能够接触到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源代码。2.现有证据表明,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与金略旗舰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现有证据显示金略旗舰版与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中部分对应页面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相近似,但对应页面所设置的软件功能、模块等均有所不同。其次,涉案《鉴定报告》显示:(1)鉴定涉及的HiboleV11目录、谷露目录、金略目录下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文件中,HiboleV11目录与谷露目录下各有四个子目录下存在较多的相同目录路径和相同文件名的文件,并且同名文件的文件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度。金略目录与谷露目录下各有四个子目录下存在部分相同目录路径和相同文件名的文件,并且同名文件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度。(2)主要体现了开发思路和软件功能结构的源代码目录结构中,金略目录下大部分子目录名称与谷露目录下的子目录名称相同,且具有相同的目录对应关系。(3)主要用于实现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和金略旗舰版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功能的236个同名脚本文件中,金略旗舰版存在107个未调用但存在于目录中的同名脚本文件。综上,本院认为,对应的目录结构、文件名、文件内容比对结果是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个重要依据。本案鉴定结果中,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与金略旗舰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中,不但存在相同目录路径和相同文件名的文件,同名文件的文件内容具有一定相似度,而且金略旗舰版中还有107个未调用但存在于目录中的同名脚本文件,故本院认为,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与金略旗舰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中,存在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源代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告能够接触到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的源代码,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与金略旗舰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中存在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源代码,结合金略旗舰版与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中部分对应页面的页面布局、设计风格等相近似,但对应页面所设置的软件功能、模块等均有所不同的事实,应当认为被告接触并获取了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并在该基础上根据自己软件的功能、模块进行修改,并最终完成、发布了金略旗舰版。被告上述行为及之后销售金略旗舰版,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客户发送金略旗舰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相关文件的行为,属于未经原告许可,抄袭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发行含有侵权源代码的金略旗舰版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侵权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在审理中称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与金略旗舰版都使用了第三方软件的框架,基于框架做出的功能、色调等,取决于框架限定的相关意见。本院认为,涉案《鉴定报告》表明,针对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与金略旗舰版相关源代码的比对结果,是在排除了第三方公共库文件、日志文件、编译后的目标文件和无效文件后得出的,因此,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在审理中称《鉴定报告》中的HiboleV11目录下的文件系原告提供,与其无关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6-8,较为完整的反映了陈婧代表原告向被告购买金略旗舰版,获取被告提供的金略旗舰版HiboleV11-0922.rar等文件,并由被告工作人员远程安装的过程。而本次鉴定使用的HiboleV11-0922.rar等文件来源于7261号公证封存的光盘,经各方质证封存完好,故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在审理中关于软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不能仅以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是否相似,判断是否侵权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金略旗舰版采用了B/S结构的开发模式,即浏览器/服务器开发模式。对于该种模式而言,浏览器为用户提供了交互式操作的界面,实现了数据显示、用户查询以及网站配置等各种功能,服务器则负责处理并整合用户提交的数据,两者通过接口程序实现数据的交互。因此,前端的交互式操作界面与后端的服务器,既相对独立又交互统一,并非一个完全不可分割的整体。且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了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在案证据亦足以证明被告抄袭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侵害了原告对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享有的著作权。本院对于被告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鉴于被告确实存在各个不同版本的金略软件,且尚无确实证据证明涉案金略旗舰版的实际销售数量,故本院既无法确定被告侵权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亦无法确定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仅涉及原告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部分的源代码,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才发布金略旗舰版等事实,综合确定被告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而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4,000元、公证费12,010元、支付被告金略旗舰版费用6,000元,属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谷露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销毁侵权软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在金略旗舰版中抄袭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发行含有侵权源代码的金略旗舰版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故被告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是停止在金略旗舰版中抄袭谷露软件(2013年10月17日版)涉及人机交互式操作界面的源代码,停止发行含有侵权源代码的金略旗舰版,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含有侵权源代码的金略旗舰版。原告关于要求金略公司删除、销毁金略旗舰版的诉讼请求,显然超过了上述被告所应承担的停止侵权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猎聘网首页上刊登声明30天,以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影响的诉讼请求(庭审后,原告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刊登声明的平台变更为被告官方网站首页及被告微信公众平台)。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现本案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故对原告的上述变更申请,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消除影响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因侵权行为造成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受损的情形。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了损害,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同一软件包括有终端和后台,只能申请一个软件著作权,属于同一个软件。如果是同一个软件的不同版本那么可以申请两个软件著作权。可以申请一个著作权,也可以同时申请2个著作权。
同一个软件通常是有终端和后台的,也就是俗称的前台程序和后台程序,是相对对立的存在。针对的用户是不同的。一个是针对用户,一个是针对管理员。实际的功能肯定也是不同的。必然可以作为一个软件著作权来申请。
区别在于,申请2个著作权的话,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名称可能为XXX的终端软件。XXX的后台管理软件。申请一个的话,可能的名称为XXX软件,也就是说,软件名称直接体现了对应的开发软件的功能。申请2个的话,提交的对应的是软件前台的说明书和详细代码,提交的是后台的说明书和详细代码。申请1个的话,提交的是整个前台和后台的整体说明书和代码(包括前台和后台)具体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两种都可以办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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