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分析软件程序实质相似是否也算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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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通常权利人无法证明被告曾经看到过或复制过原告的软件,因此往往通过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或是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与原告程序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存在于程序之内对序的功能毫无帮助;或是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中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是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关于实质相似性,美国法院往往通过借助专家对程序进行分析比对,并参考专家鉴定意见做出判断。目前美国法院判定程序实质相似性的案例基本包括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即根据被告程序代码中剽窃原告程序的比例判定二者构成实质相似;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 即强调应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两个程序之间实质相似的根据,而整体上的相似是指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的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对于通过非文字成分的相似而判断两程序实质相似从而认定侵权的案例, 已经为近年来的案例所否定。因为那些非文字成分一般说来都不属于软件的表达部分,而属于软件的思想,不应纳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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