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代码不同但文档部分侵权法院会怎么判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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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中, 除涉及软件程序代码的比对外,有的案件还涉及两软件的程序代码不同, 而只有软件文档部分存在侵权的情况。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 年底审结的北京图形天下公司诉金启元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制作销售的软件侵犯了其“ Go2Map-Mapping Information Platform 天下地图信息平台系统V6.0”软件著作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使用不同的开发语言, 软件源程序不相同, 运行环境也不相同, 而二者的文档有部分相同。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软件文档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在计算机软件程序不侵权,而文档出现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但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上应明确界定, 侵犯的是以文字表现的文档的软件著作权。就计算机软件文档出现侵权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侵犯文档著作权的行为也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但按照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状况,基本上限于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而并不包括文档, 因为文档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文字作品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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