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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种子制作发布者是否侵犯了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种子制作发布者是否侵犯了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从BT软件运行的过程可以看出, 版权作品通过BT传播是在种子制作发布者、Tracker服务器、种子发布网站以及下载用户共同配合下完成的。

       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还在第37条第6款和第41条明文规定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种子的制作发布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擅自将著作权作品通过制作torrent文件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使其他用户可以通过torrent文件找到存储版权作品的计算机并进行下载。因此, 制作和发布种子实际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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