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分析什么行为侵犯了档案管理软件的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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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几种情况,档案管理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档案管理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对软件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登记权。
(2)将他人的档案管理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或登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和登记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档案管理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发表权或登记权也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档案管理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档案管理软件上的署名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二种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档案管理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权人或享有著作权的开发单位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但是,软件开发者接受甲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档案管理软件,又接受乙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相似的档案管理软件,仅将甲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乙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档案管理软件的。此种行为侵犯著作权人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同时,当档案管理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档案管理软件。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档案管理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档案管理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档案管理软件著作权。此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非法持有档案管理软件的行为人,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翻译或者全部复制,或向公众发行、展示软件作品,同时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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