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分析档案管理软件是否也受到软件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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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软件,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其受保护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独立创作
指受保护的档案管理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档案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内存储器、磁盘、磁带、纸张等。
(3)逻辑合理
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指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达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档案管理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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