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最终用户因何会被追究侵犯软件著作权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最终用户因何会被追究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最终用户因何会被追究侵犯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传统著作权法并不追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如果某人购买了盗版小说,或采取复印手段复制了小说,小说的出版商和小说作者是不能根据著作权法来追究购买盗版小说者的法律责任的。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制造、销售侵权软件才是违法的,而使用者不违法。但软件产品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第一,软件具有实用功能。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由于使用软件可提高工效几十倍、甚至更多,增加的经济效益也以几何级计算。如果最终用户的产品受到法律保护,而用户使用的软件却是盗版的,法律不予追究,这是极不公平的。第二,软件的投资巨大,同时极易复制,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每个会用计算机的人都可以进行。而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情况却不同。比如一个人要复制一本书,不如买一本成书更经济、更省事。而软件则不然,一张光盘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安装在多台计算机上。部分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或正在通过立法追究音乐、电影、文学、软件等各类作品最终用户的责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技术的发展使得复制变得越来越简便,越来越“价廉物美”,仅仅靠打击制作、贩卖环节来减轻对著作权人的侵害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早在1991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就有了最终用户责任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1999年3月31日,微软公司指控亚都集团未经许可,在其营业所用的计算机内擅自复制、使用盗版的软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本案因其把矛头直接指向最终用户,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反响也促使人们需要改变使用侵权软件不被追究责任这一传统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