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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什么情况下享有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什么情况下享有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某甲,是一家电脑开发公司的技术人员。公司要求其完成一项新软件开发任务,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资料和物质条件。三个月后,某甲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任务,但却未经公司许可将成果卖给了另一家公司。为此公司与其对薄公堂。公司认为某甲侵权、某甲则认为成果是自己开发出来的,要求享有权利并由此获得收益。

       在本案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予以解决。在《著作权法》中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作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由此可见,某甲与某公司的纠纷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公司主张权利的要求应予支持。《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技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品。本案中,某甲创或作的件作品正最公司法人音志的体现,代表了公司的意图,因此公司是软件作品的作者,而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可见,该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公司。

       那么,某甲是否就不享有其软件成果的任何权利呢?也并不是这样。著作权的概念是具有重性的,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具体可含有下列五种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否公之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可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本案中,某甲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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