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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最终用户在哪些情况下可免责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最终用户在哪些情况下可免责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责任追究也应贯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1)政府、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权利的代表者,是法律的颁布者更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行为不应损害法律秩序,在其使用计算机软件时并不会存在经济能力的考量,政府使用任何种类的盗版软件应视为侵权。

       (2)营利性单位

       营利性单位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也是公平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受益者,同时他们也不受资金问题的困扰,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应视为侵权。

       (3)公益事业单位

       公益单位因其服务于公益事业.所以可以在一定业务范围内少量使用盗版软件。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不同的软件区别对待。本文认为,对于基础性软件和工具性软件因其突出表现一定的实用性.且公益事业单位使用此类产品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公益事业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盗版软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4)个人

       对于个人而言.非工具性的软件和特定软件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或特殊用途,其使用不会影响高科技的普及,况且使用此类软件的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所以个人在使用了盗版的此两类软件时需要负法律责任。

       总之,知识产权立法的最终并非仅仅保护智力成果创作者,而是还兼顾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制定合理的制度应当符合作为最终用户的个人和组织的文化需要及其实际购买力。以及大众对知识财富道德认识水平。从这些方面来讲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越严格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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