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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第三方软件拦截行为有哪些法律风险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第三方软件拦截行为有哪些法律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第三方软件拦截行为无论是系统拦截还是封包拦截均没有直接修改和复制主程序软件的源代码与目标程序代码,第三方软件拦截和改变的是服务器与客户端网络传输之间封包的数据。因此,司法实务判例中出现了将直接修改型的“珊瑚虫版”QQ 软件的编制和发行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将封包拦截行为的网络游戏外挂的编制和发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但是,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1)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第三方软件程序所附带的各种数据都应该认为是计算机程序,法律适用上应当对技术用语范围采用法理扩大解释的方法,认定两种软件拦截行为均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均应承担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责任。

       “3Q之战”凸显了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的滞后性,让网络企业在“蛮荒时代”进行无序的竞争,难免会殃及池鱼。软件保护的对象不仅是软件程序,而应是软件所能触及的全部内容,这不仅需要互联网行业建立自律规则,更需要完善法律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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