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人能行使什么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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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以上权利是与软件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且没有财产内容,应属于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软件发表权,简而言之,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一种专有权。发表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决定发表软件,也可以决定不发表软件。由于软件的内容一般都具有是极具的商业秘密价值,因此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发表权归著作权人专有的这一规定显得是十分必要。
署名的权利软件署名权,是指软件开发者依法所享有的表明自己开发者身份和在所开发软件上软件署名权没有时间限制,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失而灭失。软件开发者署名权不可转让,其他软件著作权人行使软件著作权时不得损害软件开发者的该项权利。
软件修改权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软件著作权人有权修改软件内容以及禁止人增删、歪曲软件作品。软件的经济权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能给软件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详细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等经济权利,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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