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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归属最新标准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归属最新标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各国在法律上对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的归属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雇主所有,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往往将著作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交叉考虑,作者工作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因为这种使用的法律根据是劳动关系,所以使用方式仅限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法定业务范围之内。这种软件著作权使用应当是无偿的。但是法律提倡作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情况,给予软件著作权作者以适当的奖励。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著作权法还规定,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之内,未经软件著作权作者所在单位同意,软件著作权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如果在该两年内所在软件著作权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该软件著作权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软件著作权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得的报仇,由作者与单位按比例分配。反之,软件著作权单位也可将自己的权利交由第三人使用,同时应当根据劳动关系从所得中给予软件著作权作者以适当奖励。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后,单位仍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以内无偿的使用该作品,但是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不必再征得单位同意。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但所获得报酬,仍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属于软件著作权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权利,不受劳动关系的约束,软件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果软件著作权作者单位要使用这部分权利,则应依法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软件著作权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涉及、产品设计及其说明。计算机程序、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软件著作权由该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软件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软件著作权职务作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软件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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